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亦稱股權式合營企業。它是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舉辦的企業。其特點是合營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合營各方可以以貨幣出資,也可以以建築物、機器設備、場地使用權、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出資。各方出資折算成一定的出資比例,外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亦稱契約式合營企業。它是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或提供合作條件舉辦的企業。中外各方的投資一般不折算成出資比例,利潤也不按出資比例分配。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利潤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的方式和合同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事項,都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確定。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一般由外國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資金,中方提供土地、廠房、可利用的設備、設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資金。中外合作者在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企業的全部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外國合作者可以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 三、外資企業 外資企業即外商獨資經營企業,系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四、BOT投資方式 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簡稱,即"建設-經營-移交"。典型的BOT形式,是政府同私營部門(在我國表現為外商投資)的項目公司簽訂合同,由項目公司籌資和建設基礎設施項目。項目公司在協議期內擁有、運營和維護這項設施,並通過收取使用費或服務費用,回收投資並取得合理的利潤。協議期滿後,這項設施的所有權無償移交給政府。BOT方式主要用于發展收費公路、發電廠、鐵路、廢水處理設施和城市地鐵等基礎設施項目。 五、外資金融機構 系指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分支機構和具有中國法人地位的外商獨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它是金融領域中的外商投資企業。大多數外資金融機構采用外國金融機構在華分支機構的形式(如外國銀行分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等)設立,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申請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外國金融機構,總資產須達到一定的規格,其所在國須有嚴格的金融監管,並且在華設立代表機構達二年以上。設立外資金融機構須按有關法律法規申請,報經國家金融主管機關批准。 六、投資性公司 系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以獨資或與中國投資者合資的形式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公司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申請設立投資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1)外國投資者在其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于4億美元,且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1000萬美元,並有三個以上擬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已獲得批准;或者: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10個以上從事生產或基礎設施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3000萬美元。(2)以合資方式設立投資公司的,中國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3)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美元。 七、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系指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全部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中外股東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國股東購買並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冊資本25%以上的企業法人。 八、加工裝配 對外加工裝配是來料加工、來件裝配業務的統稱。它是由外商提供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等,由我方企業按外商要求加工裝配,成品交外商銷售,我方收取外彙工繳費的對外經濟合作方式。 九、國際租賃 系指出租人通過簽訂租賃合同將機器設備等物品較長期地租給承租人,承租人將其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一種經濟合作方式。在租賃期內,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擁有租賃物的使用權,並定期向出租人繳納租金,租賃期滿後租賃物按雙方約定的方式處理。租賃業務主要包括融資性租賃和經營性租賃兩種方式。
十、法律法規允許的其它投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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