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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投資政策
2008-5-21 15:21:09
一、稅收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稅種問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外,還應適用以下暫行條例:
1.國務院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日通過的《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
2.國務院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
3.國務院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4.國務院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5.國務院一九八八年八月六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6.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一九五一年八月八日發布的《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
7.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一九五零年四月三日發布的《契稅暫行條例》。
 
二、稅收政策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3、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4、企業從事國務院規定的相關目錄內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汙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依照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後轉讓的,受讓方不能就該項目重複享受減免稅優惠。
6、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7、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8、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1)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9、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1)通過購買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2)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經認定的非營利組織從事非營利活動取得的收入;
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10、小型微利企業可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11、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2)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3)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4)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5)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1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對民族自治地方內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不得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
13、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14、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15、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16、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或者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17、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准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准。
18、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享受此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並自身實際投入使用上述目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19、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單獨計算所得,並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20.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21.根據國稅辦發[2004]80號文件規定,取消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向我國境內轉讓技術取得收入免征營業稅審批。取消審批後,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向我國境內轉讓技術需要免征營業稅的,需持以下資料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相關減免稅手續;
(一)中文版技術轉讓或技術開發書面合同;
(二)技術受讓方所在地的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證明;
(三)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技術轉讓許可文件;
(四)外國企業或外籍個人委托國內受讓方代辦減免稅手續的,還需提供經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授權委托書。
22.外國企業向中國境內企業單獨銷售軟件,或隨同銷售郵電、通訊設備和計算機等貨物一並轉讓與這些貨物使用相關的軟件,國內受讓企業進口上述軟件,無論是否繳納了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其所支付的軟件使用費,均不再扣繳外國企業的營業稅。
23.營業稅方面:
(1)保險公司開展的1年期以下(包括一年期)返還本利的普通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險,凡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核並列入免稅名單的可免征營業稅。
(2)對于保險公司開辦的個人投資分紅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
(3)對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免征建築安裝工程營業稅和項目服務收入營業稅。
(4)外資融資業務稅項扣除。外資金融機構從事融資業務,其境外外彙借款利息支出,准予從應稅營業額中扣除。境內外彙(或人民幣)借款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5)外資金融機構間人民幣同業往來,暫不征收營業稅。
(6)外國公司轉讓其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的股權,如果該項股權不涉及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7)對經商務部批准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內資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同樣對待,按照融資租賃征收營業稅。
(8)符合我國同其他國家締結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互免海運企業國際運輸收入協定、海運協定以及其他有關協議或者換文(以下簡稱“協定或協議”),具有與我國簽訂上述“協定或協議”國家(地區)居民身份的外國公司,以船舶經營國際運輸業務取得的運費收入或所得,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協定中有關中國運輸問題解釋的通知》(國稅函[1998]241號)明確的附屬于國際運輸業務的收入或所得,不包括各類運輸代理公司取得的代理收入,可免征企業年得稅和營業稅。
(9)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從事我國金融資產處置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屬于處置債權重置資產和處置股權重置資產(包括債轉股方式處置)的,不予征收營業稅。
(10)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和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內地子公司向北京奧組委提供移動通信相關服務形式贊助的過程中發生的各項通信及相關勞務不征收營業稅。
24.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家稅務局批准。
25.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可免征車船稅。
26.外資企業、港澳台資企業、外國公民、無國籍人、港澳台居民舉辦的學校、醫院、敬老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屋免征城市房地產稅。
殘疾人員工、占全年平均員工總數35%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自用的房屋免征城市房地產稅;
外國公民、無國籍人、港澳台居民所有的非營業用房免征城市房地產稅;
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開發興建的商品房屋,未銷售、未使用的,免征城市房地產稅;
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租給本企業職工的住宅暫減征50%城市房地產稅。
臨時鋪面出租經營免稅。外商投資企業在商品開發過程中搭建臨時鋪面出租經營的,暫不征收城市房地產稅。
對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內地公司和香港公司在中國境內擁有的和從債務方接收的房地產,免征城市房地產稅。
城市房地產稅,按照房產原值計征的,其應納的城市房地產稅暫減征20%;按照租金收入計征的,其應納的城市房地產稅暫減征33.3%。納稅義務人納稅確困難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減免管理權限和本細則審查,酌情減免城市房地產稅。
27、個人所得稅方面:
(1)外籍專家工薪所得免稅。下列外籍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4]20號)
a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中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b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中國工作的專家;
c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d援助國派往中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e根據兩國政府簽訂的文化交流項目來華2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g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機構負擔的。
(2)僅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和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中工作的外籍雇員,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外籍個人以非現金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夥食補貼、洗衣費、搬遷費、出差補貼、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補貼,由納稅人提供有關憑證,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後給予免征個人所得稅。
(4)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和外籍個人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免征所得稅。
(5)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6)由外商投資企業或外國企業支付的但不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中國境內工作雇員的境外保險費,對其中確屬于按照有關國家法律規定應由雇主負擔的社會保險性質的費用,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准後,可不計入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7)按照我國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中有關教師和研究人員免稅條款,符合締約國對方居民身份的教師和研究人員在我國大學、學院、學校或教育機構或科研機構從事教學、講學或科研活動取得的收入,在協定規定的時間內,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其他稅種方面:
(1)在外留學人員(含香港、澳門地區)回國服務的,購買1輛國產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來華定居專家進口自用的1輛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2)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稅。
28、《海關總署關于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的有關內容
(1)對已設立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五類企業)技術改造,在原批准的生產經營範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A、享受本條免稅優惠政策應符合以下條件:
a、資金來源應是五類企業投資總額以外的自有資金(具體是指企業儲備基金、發展基金、折舊和稅後利潤,下同);
b、進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產經營範圍內,對本企業原有設備更新(不包括成套設備和生產線)或維修;
c、進口商品範圍: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設備(即不屬于《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商品),以及與上述設備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不包括單獨進口的)。
B、征免稅手續辦理程序:
a、進口證明的出具:由有關部門根據本條第A款第a、b點的規定出具《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更新設備、技術及配備件證明》,其中:鼓勵類、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由原出具項目確認書的部門出具(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設立的上述企業由原審批部門出具);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由原審批部門(具體部門詳見本通知第(2)條第A款第a點)出具;產品出口型企業和先進技術型企業由頒發《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確認書》和《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確認書》的外經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外經貿廳局出具。
b、征免稅證明的辦理: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憑企業提交的上述進口證明、合同和進口許可證明等有關資料,並審核進口商品範圍符合本條第A款第c點的規定後出具征免稅證明。
C、特殊規定:
a、凡五類企業超出本條第A款第b點界定範圍進行技術改造的,其進口證明應由國家或省級經貿委按審批權限出具《技術改造項目確認登記證明》。
b、五類企業利用自有資金進行設備更新維修或技術改造,需進口屬于《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內的商品,如確屬國內同類產品的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由歸口管理該類產品的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審核並出具《外商投資企業設備更新或技術改造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同類設備證明》,直屬海關憑上述證明和《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更新設備、技術及配備件證明》或《技術改造項目確認登記證明》及合同和進口許可證明等有關資料辦理設備及配套技術的免稅審批手續。
(2)  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在投資總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A、享受本條免稅優惠政策應符合以下條件:
a、享受單位應是經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計委、經貿委、外經貿廳局批准,設立在外商投資企業內部或單獨設立的專門從事產品或技術開發的研究機構;
b、資金來源限于在投資總額內;
c、進口商品範圍: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指不屬于《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中的商品)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但僅限于不構成生產規模的實驗室或中試範疇,也不包括船舶、飛機、特種車輛和施工機械等。
B、征免稅手續辦理程序:
a、項目確認書的出具:按照上述研究機構的審批權限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對外經貿部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計委、經貿委、外經貿廳局按照本條第A款第a、b點的規定出具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項目確認書。項目確認書的格式和內容與署稅(1997)1062號文所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相同。
b、征免稅證明的辦理: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憑上述項目確認書及有關資料,比照署稅[1997]1062號文的規定辦理。
(3)  對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利用外資優勢產業和優勢項目目錄(由國務院批准後另行發布,下同)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除國發(1997)37號文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有關手續比照署稅[1997]1062號文對外商投資項目的有關規定辦理。
(4)  對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利用外資優勢產業和優勢項目目錄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外利用自有資金進口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商品範圍及免稅手續比照本通知第一條對五類企業的有關規定辦理。
(5)  符合本通知規定免稅進口的貨物為海關監管貨物,企業不能擅自出售和轉讓。設備更新或技術改造而被替換的設備,如在本企業內繼續使用,海關按監管年限進行管理,在監管年限內出售和轉讓給其他可享受進口設備稅收優惠政策企業的,可免予補稅,否則應照章征稅。
(6)  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與進口地海關要加強聯系配合,提高辦事效率,直屬海關經審核無誤出具《進口貨物征免稅證明》後,盡快通知進口地海關辦理免稅驗放。如企業所在地系非直屬海關所在地,可由所在地處級海關受理初審,報送直屬海關核准,出具征免稅證明。總署將組織力量,盡快補充和調整《減免稅管理系統》,將此項稅收優惠政策納入計算機管理。
此通知發于1999年,現仍繼續執行。文中所列的部分主管部門的職能有所調整,詳情請向當地海關部門咨詢。文中所提及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請參照當年適用的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注:
1、  以上稅收優惠政策中提到的外國投資者或外國合作者均適用于台、港、澳、僑投資者或合作者。
2、除上述所列長沙市、嶽陽市、湘西自治州的部分投資政策以外,其它省級以下行政區域經濟區域的投資政策未列入本手冊。詳情可向當地商務或招商部門咨詢。
29、郴州出口加工區相關政策
(1) 許可證管理政策: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除實行出口被動配額管理的外,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對加工區運往區外的貨物,如屬許可證件管理商品,還應向海關出具有效的進口許可證件。
(2)  保稅政策: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稅。
(3)  征免稅政策
A、區外企業銷售給出口加工區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下同)並運入出口加工區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產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及建造基礎設施、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生產、辦公用房的基礎物資,區外企業可憑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和其他現行規定的出口退稅憑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手續。
B、對區外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行政管理部門並運入出口加工區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費用品、交通運輸工具以及供其使用的進口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和基建物資,海關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C、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予以免稅;
D、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的交通運輸工具、生活消費用品,按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海關予以照章征稅;
E、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區內企業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余料、殘次品、廢品等銷往境外的,免征出口關稅。
(4)出口退稅政策:
A、從區外進入加工區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產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及建造基礎設施、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生產、辦公用房所需合理數量的基建物資等,海關按照對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並簽發出口退稅報送單。區外企業憑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手續;
B、  從區外進入加工區供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使用的生活消費用品、交通運輸工具等,海關不予簽發出口退稅報送單;
C、從區外進入加工區的進口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基建物資等,區外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供上述貨物或物品的清單,並辦理出口報送手續,經海關查驗後放行。上述貨物或物品,已經繳納的進口環節稅,不予退還;
D、因國內技術無法達到產品要求、須將國家禁止出口或統一經營商品運至加工區內進行某項工序加工的,應報經商務部批准,海關比照料加工管理辦法進行監管,其運入加工區的貨物,不予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
 
三、出入境管理政策
1、  外籍高層人才和投資者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可獲得有效期2年以上、5年以內的多次F簽證,或2年以上、5年以內的居留許可,申請次數不限。在中國直接投資額較大、突出貢獻的外籍人士,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可申請在湘永久居留資格(即綠卡)。持居留許可或綠卡出入境無需辦理簽證手續。
2、凡在大陸設廠的台商、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均可獲得5年以內居留簽注及多次入出境簽注;大陸就業的台灣居民,可憑就業證或聘用證明或勞動合同申請辦理居留簽注及多次出入境簽注;為投資設廠先期來大陸考察、協商、簽約及籌辦人員,提供有關主管部門的函件可辦理1年有效多次入出境簽注。
3、台灣居民符合下列條件,經批准可來湘定居
(1)在我省投資並且上年度納稅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投資金額在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者;
(2)國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醫療、農業等領域的人才及其配偶、子女,並由國家人事部或外國專家局審核出具證明的。
4、方便華僑、香港、澳門居民在湘居留。對入境來湘投資辦廠、學習或購置房屋的華僑、香港、澳門居民(包括隨行家屬)需居留三個月以上,實行按內地居民居留的同等待遇,不再申請辦理《華僑、港澳居民暫住證》。
5、在我省三資企業工作的外省人員,暫住一年以上的,因業務需要需商務赴港澳的,可向企業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有關手續,當地公安機關發函向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核查後,依法審批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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